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營森 上列當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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