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3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邱國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請求新台幣50,400元部分,因兩造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付款,惟聲請人聲請時,上開金額尚未到期,聲請人自不得請求,故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