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00號上訴人 蒙智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惠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4,500+1,000)。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