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魏嘉辰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以其負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於調解程序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協議致調解不成立,及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由,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並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復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7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又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調解卷第28頁),可知聲請人曾為「財辰企業社」事業單位之負責人,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及所陳明(更生卷第83、263至281頁、更一卷第23頁),「財辰企業社」於107年3月26日設立,自109年6月10日解散,107年、108年、109年平均每月營業額約104,738元、99,235.5元、78,463元,是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自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稱之消費者,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因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與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商,雙方就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部分達成分180期,利率5%,自112年8月10日起,每月償還5,312元之協商方案,僅繳款至113年7月1日,於113年8月13日報送毀諾等情,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662號裁定、協議書、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件在卷可參(更生卷第160、187至192、225頁),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協商或調解後,即應依誠信原則履行,故應限制於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時,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俾債務人盡力履行協商方案,避免任意毀諾,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自須審究其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所列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並審酌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再查:
㈠聲請人 陳明其 自111年起擔任理髮師工作,每月收入37,933元,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於履約期間因遭公司資遣,無力負擔履行還款義務而毀諾乙節,業據提出6月22日至6月26日對話紀錄為憑(更生卷第255至257頁、更一卷第44頁),堪認聲請人確有於113年6月底自理髮店離職之事實。經命聲請人 陳報 113年6月迄今之工作收入及帳戶交易明細,聲請人先以陳報狀稱113年6月迄今均在理髮店上班,平均收入36,707元,自114年6月起無支付扶養費給父母等語,並僅提出114年3月至6月之交易明細為憑(更一卷第44、55至115頁),後改稱113年6月至8月間無工作,8月底至9月初開始到第二間理髮店上班,工作至114年5月,因為工作地點較遠,現在改至第三間理髮店上班,尚未領到薪水,有客人才有抽成,沒有客人就沒有收入等語(更生卷第40頁),則聲請人於113年6月至8月間有無工作,顯有疑問。縱認聲請人所述屬實,然聲請人非無工作能力之人,且一直從事理髮師工作,其自第一間理髮店離職後,即使未能立即尋得理髮師之工作,亦得從事其他短期之臨時工作,而得以領取基本工資維持生活並按月償還5,312元,惟其並未為之,難認其已盡力履行協商方案。參以前開協商方案,每月償還金額僅5,312元,數額非高,以113年度基本工資27,470元扣除基本生活費月19,172元尚有餘額8,298元可供清償,且聲請人父母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詳後述),聲請人於113年9月在第二間理髮店穩定收入後,所得亦有3萬多至4萬多元之間,與原先收入無甚大差距,有聲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在卷(更一卷第51至53頁),是以聲請人毀諾前後之收支狀況,尚無依協商方案履行困難之情事,應認其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可聲請更生之情狀。
㈡又本院函請各債權人陳報債權,各債權人債權如附表所示,總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3,832,758元,有擔保債務總額為0元,合計債務總額為3,832,758元。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114年6月工作異動,故依聲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以聲請人114年3至5月每月平均收入39,036元(〈37,542元+33,635元+45,930元〉÷3=39,036元)為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入計算。
㈢再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1年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281元之1.2倍為18,337元、112、11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之1.2倍為19,172元,11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768元之1.2倍即20,122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計算即20,122元,應屬合理。另審酌聲請人父親為72歲(41年生)、母親為67歲(46年生),為中度身心障礙之人,2人均已屆退休年齡,同住在桃園戶籍地址,惟聲請人母親名下有房屋一筆、土地三筆、99年出廠汽車2輛,有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身心障礙證明可參(調解卷第95、97頁、更生卷第57、261頁),聲請人稱其母親為其投保人壽保單共13筆並負責繳納保險費,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可參(更一卷第44、47、49頁),則聲請人父親與母親一同居住,以聲請人母親財產及投保情形,認其等均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且稱自114年6月起未支出扶養費等語,已如前述,是認聲請人於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為20,122元。
㈣而依聲請人每月39,036元之收入狀況,扣除其必要生活費20,122元後,尚有餘額18,914元可供清償,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3,832,758元,聲請人現年40歲(73年出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5年,期間甚長,應能獲取相當薪資收入而逐期償還所欠債務,再衡以債權人之財產權亦應受保障,聲請人積欠鉅額債務,自應努力工作以增加收入並償還債務,且聲請人若每月以上開餘額清償債務,僅須約16年多之時間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3,832,758元÷18,914元÷12≒16.88),足認聲請人應有清償前開債務之能力,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尚無藉助更生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應認聲請人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可聲請更生之要件,且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298,936元、49,117元
無
更生卷第159、225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48,965元
無
更生卷第213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138,851元
無
更生卷第217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93,999元
無
更生卷第207頁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無債權
無債權
更生卷第153頁
6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353,099元
擔保物EMK-0008機車已無殘值,無
更生卷第215頁
7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無債權
無債權
更生卷第233頁
8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債權人陳報6,300元
無
更生卷第145頁
9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6,286元
無
更生卷第205頁
1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8,195元
無
更生卷第149頁
11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陳報,暫以無債權計算
無債權
更生卷第24頁
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陳報29,010元
無
更生卷第197頁
13
債權人陳報130萬元
無
更生卷第211頁
14
債權人陳報100萬元
無
更生卷第155頁
15
債務人陳報50萬元
無
更生卷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