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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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7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9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4年10月15日│30,000元│95年1月15日│CH349396││├──┼──────┼───────┼──────┼─────┼──┤│002│94年9月10日│30,000元│94年10月9日│CH349392││├──┼──────┼───────┼──────┼─────┼──┤│003│94年8月30日│60,000元│94年9月29日│CH349389││├──┼──────┼───────┼──────┼─────┼──┤│004│94年8月10日│30,000元│94年9月25日│CH349391││├──┼──────┼───────┼──────┼─────┼──┤│005│94年8月30日│30,000元│94年10月10日│CH349390││├──┼──────┼───────┼──────┼─────┼──┤│006│94年6月25日│30,000元│94年8月15日│CH349385││├──┼──────┼───────┼──────┼─────┼──┤│007│94年5月15日│60,000元│94年8月5日│CH349384││├──┼──────┼───────┼──────┼─────┼──┤│008│94年1月25日│30,000元│94年3月15日│CH279059││├──┼──────┼───────┼──────┼─────┼──┤│009│95年4月10日│6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0│94年10月20日│50,000元│95年1月20日│CH349398││├──┼──────┼───────┼──────┼─────┼──┤│011│94年12月8日│50,000元│95年3月8日│WG00000000││├──┼──────┼───────┼──────┼─────┼──┤│012│94年12月12日│50,000元│95年3月12日│WG00000000││├──┼──────┼───────┼──────┼─────┼──┤│013│95年2月14日│5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4│95年2月16日│5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5│95年3月11日│5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6│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7│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8│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19│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20│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21│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22│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023│95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WG0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