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72號上訴人即被告恩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龍食品包裝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5,73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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