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欣展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年君 訴訟代理人 王興彪
熊健仲 律師被告 林榮祥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王定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