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43號
原   告  邱幸慧
被   告  邱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05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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