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791號聲請人 陳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就本件兩張本票是否已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
二、經查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