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聲雄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聲雄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0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聲雄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00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