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涂瑞霜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1,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1,544元;又因上訴人第一審裁判費應徵34,36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0,900元外,尚應補繳23,463元【計算式:34,363-10,900=23,463】,是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共計75,007元【計算式:51,544+23,463=75,00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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