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聖原 被告 李秉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李秉剛所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08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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