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五一號
上訴人上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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