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五二號
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