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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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健暐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5時3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8626-XD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區○○街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至復興路1段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彎駛入復興路1段,撞及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復興路1段之告訴人 韓季書 ,致告訴人韓季書受有右側手肘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健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韓季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