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王萬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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