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 徐士明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宋麗雲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宋麗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宋麗雲於民國87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7年8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宋麗雲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且於102年1月2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5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宋麗雲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登記申請書、本院民事裁定、本票、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09│旱│2005.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1│18│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3層樓房│76│76│26│17│平│全部│││0│嶺南村 牛稠子 │山區前大│鋼筋混凝│.3│.3│.5│9.│方│││││3之3號│埔段809│土造│7│7│2│26│公││││││地號││││││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