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臺南市山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伯欽 相對人 游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游智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游智雄於10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33年4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91,1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58│建│91.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0000-000│建│19.00│3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二│三│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層│層│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陽│陽│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4│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3層樓房│50│51│51│26│18│平│鋼筋│5.│5.│平│全部│││68│橋南里20鄰新│水區鹽水│鋼筋混凝│.9│.9│.9│.2│1.│方│混凝│34│34│方│││││太路1巷5號│段1658地│土造│0│3│3│6│02│公│土造│││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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