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原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皓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