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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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建漢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352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建漢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99年度中簡字第154號判處拘役40日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上字第352號受理後,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告確定之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應由本院合議庭管轄,先予敘明。
三、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或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但以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為由聲請再審者,該項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檢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2項、第429條、第43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已證明」者,係指除已經確定判決為證明者外,必須有相當之證據,足以證明始屬相符,此觀諸同法條第2項後段所載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之文義自明。聲請人以此原因提起再審之聲請,若未提出證物經判決確定為偽造、變造,或其刑事訴訟之不能開始、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明,即應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54號、80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判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確實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7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有二:第一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第二為同條項第6款「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其中聲請人所指之新證據,係其刑事再審狀所附之:㈠臺中市政府98年11月19日府經商字第0980306656號函、㈡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9年3月16日中分三行字第0990006194號書函、㈢照片影本、㈣邦仁內兒科診所98年10月28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惟聲請人所犯竊盜案件,於民國99年3月22日上訴繫屬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後,聲請人於該案第二審審理期間,業已提出上開㈠至㈣之證據(見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352號卷第15、32至34頁),該等證據資料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既業經聲請人提出並據以為主張,顯與前述新證據須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而不及調查斟酌之要件不合,亦即聲請人所指之新證據並不具有前述「嶄新性」之要件,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再審,核與法律規定不合,難認合法有據。
六、另聲請人以其遭警員私闖民宅、強制拘禁警局、偽造文書為由(聲請人意指其警詢筆錄乃警員所偽造),而主張有「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再審事由部分,聲請人既未提出證物經判決確定為偽造、變造,或其刑事訴訟之不能開始、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所主張聲請再審之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之規定均不符,自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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