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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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若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若瑤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凌晨0時許」應更正為「凌晨1時許」、第11行關於「132/60」應更正為「226/60」,第12行關於「每公升0.508毫克」,應更正為「每公升0.5965毫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道路交路」應更正為「道路交通」、第6行「片等」應補充為「片8張等」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認定,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點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點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年度法檢字第1669號函參照)。本件被告駕車之時呼氣酒精濃度經換算後已高達每公升0.5965毫克,其駕駛車輛之注意能力已因飲酒而較平日為低,以致於肇事,參酌前述說明,足認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杜若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對於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當有所悉,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輛並肇事,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惟念及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3732號被告杜若瑤女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5巷18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若瑤自民國100年8月6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之海產店飲用啤酒後,至同日上午5時許,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迨於同日上午8時許,行經北區○○路與漢陽街交岔路口時,不慎擦撞停在該處路邊為 陳學文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杜若瑤身上酒味濃厚,遂於同日8時46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經回溯推算其於8月6日5時許開始駕車,則至酒測時之8月6日8時46分許相距為3小時又46分,依回溯之計算式,為0.36+0.0628×132/60=0.5965,其駕車時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若瑤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學文於警詢中證述之車禍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道路交路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檢察官吳婉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建宏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