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璲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璲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許璲麟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附表:受刑人許璲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罪│營利姦淫猥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4月初某日起│98年12月底起至99││││至99年4月27日21│年2月24日22時30││││時10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572號│字第59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656│99年度簡字第550│││││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100年2月1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656│99年度簡字第550│││││號│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22日│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3917號(已│執字第10468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