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07號、111年度聲字第22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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