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承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妨害秩序及妨害自由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秩序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20日110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7號111年度簡字第3226號判決日期111/03/03111/12/12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7號111年度簡字第32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15112/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80號(通緝中)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