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志遠
陳羿廷
陳翰玄
(現於法務部○○○○○○○○○○○執行)本件被告等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