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葦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葦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葦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傷害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9日111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47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7號判決日期111/09/01112/02/0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47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12112/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2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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