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125號聲請人 趙艷嬌
潘心甯
潘禹綺
潘若熙 上開三 人法定代理人 潘麒釩
趙艷嬌聲請人 趙堇妍
林韋彤 法定代理人 林沛佐
趙堇妍聲請人 趙秀蘭
趙秀珍
趙善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及提出聲請人趙艷嬌、趙堇妍於民國112年3月6日始知悉被繼承人 趙善慶 死亡及其證明文件(如:經他人通知被繼承人趙善慶死亡,該他人所出具之切結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