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建壹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不服指揮執行之處置-聲明疑義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5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91號案件審理中,尚未諭知裁判,本院亦非訴訟繫屬之法院,依法並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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