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交簡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投交簡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智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投交簡字第48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陳彥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