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 賴夙翎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告 張金 治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甲○○(以下逕稱其姓名)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甲○○為夫妻關係,被告乙○○(以下逕稱其姓名)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卻與甲○○共同出遊,並為親吻、愛撫、性交等行為至少7次,亦即被告2人①於民國106年6月11日共同前去高登國際庭園汽車旅館;②於106年7月16日共同出遊;③於106年8月5日共同出遊,於車上有疑似口交之吸吮聲,乙○○亦有呻吟聲,並陳稱甲○○之龜頭較其配偶大等語;④於106年8月13日共同出遊,並於車上有逾矩行為;⑤於106年8月20日共同前去美儷閣商務汽車旅館:⑥於106年9月10日在車上為性交行為;⑦於106年10月10日在車上為性交行為。被告2人上揭不倫行為,顯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甚深,且乙○○迄今未表示歉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一)乙○○辯稱:
1.原告所提錄音係其在甲○○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上放置錄音設備進行蒐證,顯然未經甲○○同意,而以錄音設備放置在甲○○之車輛內,竊錄被告2人之非公開活動,屬非法取得,該物證之取證過程中,侵害被告於憲法人性尊嚴之核心價值,及憲法第22條揭櫫之其他基本權利如隱私權之保障,並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衡諸原告係以被告2人過從甚密之親密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尚難認較上開憲法及刑法規定所保障之隱私權為高,即難允許私人以不法手段錄音作為認定侵權事實之證據,否則無異縱容、鼓勵私人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以違法取證,應認原告違法取得之車上錄音及譯文無證據能力。
2.乙○○不知悉甲○○有配偶,又被告2人固有逾越一般社交應有之分際,然絕無通、相姦行為,所涉行為亦未構成刑事犯罪,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復經本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本件與其他個案構成刑事通姦罪相比,尚屬輕微,縱認原告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請求數額過高,應以10萬元以內為相當等語。
(二)甲○○辯稱:原告所提錄音譯文係原告將錄音筆放置在被告甲○○經常使用之系爭車輛上而取得,竊錄時間長達4個月,侵害隱私權甚鉅,侵害敏感性資訊之人性尊嚴,亦違反誠信原則。而簡訊照片則由甲○○所持有之手機取得,均未經甲○○同意,屬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又本件原告所訴行為,均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間確有發生通姦、相姦罪構成行為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見被告2人未有合意性交行為。而被告2人為好友,互動較一般朋友熟稔實屬正常,且現今社會觀念開放,自不能僅以男女間偶有身體接觸、禮儀之擁抱、親吻、觸摸行為,即認有破壞配偶權之情形。以被告2人交情,偶一為之共同外出行為,實為稀鬆平常之事,縱有一時舉止過當之情形,亦不足認定被告2人間有男女情愫存在,已婚男女亦應有各自獨立之社交權利,原告所請實無理由等語。被告2人均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甲○○於74年4月23日結婚,婚後育有1子。
(二)原告自106年6月11日起,在其所有系爭車輛上放置錄音筆,錄得如附表所示譯文內容之錄音。
(三)被告2人於106年6月11日上午,共同前往彰化縣○○鄉鎮○街○○○號高登國際庭園汽車旅館。
(四)被告2人於106年7月16日共同出遊。
(五)被告2人於106年8月5日、8月13日共同出遊,在系爭車輛內有為親吻、擁抱、撫摸之行為。
(六)被告2人於106年8月20日某時,共同前往彰化縣○○鄉○○街○○號美儷閣商務汽車旅館。
(七)被告於106年9月10日、同年10月10日某時,在系爭車輛內有為親吻、擁抱、撫摸之行為。
(八)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妨害家庭刑事告訴,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84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536號駁回再議;原告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判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告抗辯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及簡訊照片屬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是否可採?
(二)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請求其等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若認有理由,數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抗辯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及簡訊照片係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為不足採:
1.被告抗辯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及簡訊照片,係未經甲○○同意而取得,屬違法取得,不得做為證據使用云云。惟觀諸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及其例外規定,並無如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法則之相關規定,是刑事訴訟中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標準,於民事訴訟程序並非必然採用。而違法取得之證據,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否具有可利用性,應基於裁判上真實之發現、程序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與違法收集證據之誘發、防止等觀點綜合考量,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以決定該證據得否利用,而非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見駱永家著,違法收集證據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雜誌72期,2001年5月,第15頁)。又夫妻基於互信基礎共營婚姻生活為婚姻最核心及重要之內涵,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等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必要條件,是夫妻對彼此公開交往圈,使另一方知悉其親友來往情形,自為經營婚姻生活之極為重要事項。雖非謂夫妻於婚姻生活中毫無個人隱私權可言,然為經營圓滿幸福之婚姻生活,夫妻彼此間需有一定程度之透明度,故對於夫妻間隱私權之概念,即難以一般人對第三人之隱私權保障程度等量齊觀。且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通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為不易,此類事件又往往涉及他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倘若將隱私權之保障無限上綱,兼以民事訴訟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遭受侵害者負舉證責任,將使被害人難以尋求訴訟途徑以謀個人權利保障之機會,而對其訴訟權形成不當限制。
2.查原告所提錄音內容,係在其自己所有系爭車輛上放置錄音筆所錄得,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車輛既為原告所有,其自有使用、管理之權利,縱然該車輛借由甲○○駕駛使用,難認原告在系爭車輛放置錄音筆,係在隱密空間內,竊錄他人非公開對話。又原告自甲○○之手機中,查悉被告間異常往來之簡訊對話內容,因其配偶權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保全證據而予以截圖,且於知悉上開簡訊內容後,為查知甲○○親密來往對象及交往情況,因而在系爭車輛放置錄音筆,進而錄得如附表所示內容,乃係基於維護其家庭婚姻之重大權益始為蒐證,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亦難認原告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而有構成刑法第315之1條所定妨害秘密罪。且本件原告取得上開證據後,僅供為防衛權益之本件訴訟使用,並無公諸於世或專為侵害被告2人之用,對於其等隱私權侵害尚屬輕微。另考量該簡訊內容及附表所示錄音對話內容,均係被告2人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並未遭到扭曲之真實對話。是以,經權衡雙方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婚姻關係之忠誠義務、誠信原則,及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自難認原告所提錄音及簡訊等證據無證據能力。是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取。
(二)被告2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查兩造均不爭執被告2人於106年6月11日共同前往高登國際庭園汽車旅館;於106年7月16日共同出遊;於106年8月5日、8月13日共同出遊,並在系爭車輛內有為親吻、擁抱、撫摸之行為;於106年8月20日共同前美儷閣商務汽車旅館;於106年9月10日、同年10月10日在系爭車輛內有為親吻、擁抱、撫摸之行為等事實。而被告2人於約莫4個月期間,即密集會面、單獨出遊,且為親吻、擁抱、撫摸等親暱舉止。且觀諸附表所示錄音譯文內容,被告2人對話內容包含形容彼此男女性器官、談論性經驗,並有錄得其等在車上之喘息、呻吟聲。再依乙○○傳送甲○○之簡訊內容稱:「哥很就可以出院見妹妹,抱妹妹,還有親妹妹了,我不會不理哥哥,請哥放一百個心,妹愛哥哥不能沒有哥哥,我們要有信心解除萬難,往後日子要一起攜手前進,心裡想著妹妹就會覺得心愛的妹妹就在你身邊,......。」(見本院卷第31頁),可見被告2人之言語及行為模式,實與熱戀交往中情侶毫無二致,依一般正常人之觀念及認知,顯然已逾越普通男女朋友之往來互動情形,是甲○○辯稱其等所為乃正常社交禮儀行為云云,顯然無稽。又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106年9月10日、106年10月10日在系爭車輛上有為性交行為,固據提出附表編號6、7所示錄音譯文為據。然男女間為滿足彼此愛慾性事,本無定式,僅憑被告2人於錄音中所呈現喘氣、呻吟聲,尚然認定其等於上開時地有為性交行為。然觀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譯文內容,被告2人多次提及「愛愛」、「插著穴穴」等表彰性交行為之字句,且討論彼此生殖器之形狀、氣味,可見其等確實曾有發生性交行為無訛。是以,被告2人間上述不正常往來行為,已逾越普通友人之互動界線,而有背於善良風俗,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之人格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致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屬情節重大,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規定,連帶賠償其精神上損害,洵屬有據。
2.被告乙○○雖辯稱其不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云云,然查,甲○○前於107年5月25日另案(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84號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乙○○知悉其有配偶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且乙○○於該案偵查中亦未曾否認此節。又乙○○係有配偶之人,為其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03頁),而依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其等106年8月5日對話錄音譯文所載:「(甲○○稱:)你以前有快樂的感覺,你跟你老公。......(乙○○稱:)你要嫉妒只有我家啦,我們結婚那麼久,也只有他比你多而已啦!.....(乙○○稱:)他,就是我家那口子。(乙○○稱:)我沒看過別人的,我家的看過而已。」(見本院卷第46頁),可知乙○○係以「我家」、「我家的」代稱其配偶。又依被告2人於106年6月11日對話錄音譯文所載「(乙○○稱:) 楓采 在你家附近,超危險厚?......(乙○○稱:)後面那個回家要記得喔!那 包阿 ,我怕你後面被打開來看,你家那個給你去開,看到車上有毛巾還有小褲褲。」(見本院卷第45頁),可見乙○○提醒甲○○莫使其配偶看到車上之毛巾、內褲,堪認乙○○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是乙○○上開抗辯,顯不可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有無理由?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2.查原告與甲○○於74年4月23日結婚,並育有1子,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為高職畢業,擔任保險業務員,月薪約5萬元,名下財產僅有系爭車輛;乙○○為高職畢業,月薪約2萬餘元,育有3名成年子女;甲○○業已退休,名下有車輛1部及投資1筆等事實,為兩造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01、203頁,甲○○未陳報其學歷、工作、收入及財產),且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3至73頁)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學歷、社會地位、經濟狀況,暨被告2人均為有配偶之人,竟罔顧倫理為不正當交往行為,於上述4個月期間內,即密集單獨會面達7次,且為親吻、擁抱、撫摸等親暱舉止,甚至有為性交行為,故認原告請求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甲○○自108年6月27日起;乙○○自108年10月23日起(分別見本院卷第
87、91頁所附送達證書),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等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及甲○○自108年6月27日起;乙○○自108年10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原告起訴狀所提錄音譯文┌──┬──────┬────────┬─────────────────┐│編號│時間│地點│內容(「男」即甲○○,「女」即張金│││││治)│├──┼──────┼────────┼─────────────────┤│1│106年6月11日│彰化縣埔心鄉鎮福│(檔名:000-0-00-0檔)│││上午│街111號高登國際│(0:29:38)││││庭園汽車旅館│女:我想說我們今天沒有計畫去那裡嘛│││││齁?男:嘿。…女:阿我們之前不是說│││││要去…。男:阿等一下不是要愛愛。女│││││:對啊,不是還很早嗎?男:黑(台語│││││)。女:我是說回來再愛愛啊。…來得│││││及?男:可以啊。女:現在8點半嘛厚。││││││││││(1:16:28)│││││男:我們走這一條…。女:我們要去那│││││一家?男:花壇啊││││││││││(1:46:33)│││││店員:一起嗎?目前客滿喔。男:客滿│││││?店員:對,不好意思。││││││││││(1:47:21)│││││男:今天禮拜天,不然就到我們公司那│││││邊。女:對阿。││││││││││(1:47:50)│││││男:太誇張了啦,還沒有10點就客滿了│││││…。││││││││││(1:49:51)│││││女:不然還有那一間? 楓采勒 ?楓采在│││││你家附近,超危險齁。││││││││││(檔名:000-0-00-0檔)│││││(0:11:21)│││││店員:你好,休息嗎?│││││女:那個誰阿?男:我們公司的車。女│││││:那一部阿?男:休旅車。店員;房號│││││是212,…。女:阿我們就不要來就好│││││了,就繞出去就好啦,…。男:阿就進│││││來了阿,進來他才過。││││││││││(0:13:28)│││││(進入汽車施館車輛熄火聲)││││││││││(0:14:00)│││││(離開汽車旅館)││││││││││(0:31:50)│││││女:後面那個回家要記得喔,那包阿,│││││我怕你後面被打開來看,你家那個給你│││││去開,看到,車上有毛巾,還有小褲褲│││││…。│├──┼──────┼────────┼─────────────────┤│2│106年7月16日│不詳地點(在系爭│(檔名:106-7-16檔)│││某時│車輛上)│(0:37:20)│││││男:好了,我現在才想到這問題,要不│││││然就是昨晚上你們愛愛了,所以今天早│││││上才怕跟哥哥見面,你昨天如果愛愛了│││││,今天不愛愛沒關係,先去別的地方聊│││││,但是你一定會想說上禮拜沒有,這禮│││││拜哥哥一定會要,所以你拒絕不了,那│││││就乾脆逃避。│├──┼──────┼────────┼─────────────────┤│3│106年8月5日│不詳地點(在系爭│(檔名:000-0000檔)│││某時│車輛上)││││││(1:16:40)│││││男:你以前的快樂的感覺,你跟你老公│││││。女:愛愛的感覺,愛愛,愛愛,愛愛│││││也要跟愛的人阿。││││││││││(1:19:10)│││││男:別人比我捷足先登?女:你要忌妒│││││也只有我家啦,我們結婚那麼久,也只│││││有他比你多而已啦,其他人根本不用忌│││││妒阿,只有敏彰2次阿…。│││││││││││││││(1:34:44)│││││女:(呻吟聲)我好喜歡我們這樣子,他│││││為什麼不會這樣搔我,他為什麼都不要│││││這樣弄我養。││││││││││(1:36:23)│││││女:哥哥教我的,我本來也不會。你教│││││我的阿,教一教也是你受惠。││││││││││(1:36:50)│││││(甲○○疑似問乙○○,其生殖器與張│││││金治之夫誰比較大)││││││││││(1:37:04)│││││女:我沒看過別人的,我家的看過而已│││││。││││││││││(1:37:18至25)│││││(疑似乙○○為甲○○口交聲音)││││││││││(1:38:05)│││││女:龜頭,應該是你的龜頭比較大,其│││││它就沒什麼注意,阿你一天到晚問…她│││││的穴穴長什麼樣子,你要如何回應…。│├──┼──────┼────────┼─────────────────┤│4│106年8月13日│不詳地點(在系爭│(1:01:38)│││某時│車輛上)│女:插著穴穴││││││││││(1:01:39)│││││女:阿你真的都這樣插著...,每次都│││││這樣阿││││││││││(1:01:40)│││││女:你剛才怎麼把這個皮拉到這裡,可│││││以拉這樣喔。男:...龜頭就露不出來│││││,所以要把皮剪掉、割掉。││││││││││(1:01:41)│││││女:阿哥哥是正常的,所以沒有包到龜│││││頭。││││││││││(1:01:42)│││││女:那你最好了啦,不用割。男:....│││││..好像德國軍人的鋼盔。││││││││││(1:01:49)│││││女:哥哥今天都沒有想摸穴穴。││││││││││(1:01:50)│││││男:沒地方嘛。女:沒準備。││││││││││(1:01:51)│││││女:這裡這樣親喔?男:哥哥跟你說喔│││││,哥哥聞你這邊的味道上癮了,像在吃│││││榴槤一樣。女:吃榴槤。男:你如果不│││││喜歡,你就說那是狐臭,喜歡就是狐香│││││味。│├──┼──────┼────────┼─────────────────┤│5│106年8月20日│彰化縣花壇鄉成功│(000-00-00檔)│││某時│街99號美儷閣商務│││││汽車旅館│(0:19:30)店員:3個小時700…直走│││││到底。男:剛剛那個沒看過。││││││││││(0:21:40)(車子熄火聲)││││││││││(0:22:35)(車子再啟動)││││││││││(0:23:47)女:哥哥愛睏齁?愛愛的│││││時候都不會愛睏齁。│├──┼──────┼────────┼─────────────────┤│6│106年9月10日│不詳地點(在系爭│(000-00-00檔)│││某時│車輛上)││││││(1:11:11-1:14:00)│││││陸陸續續喘氣、呻吟聲。││││││││││(1:15:51)│││││女:白目。││││││││││(1:30:35-1:34:40)│││││陸陸續續喘氣、呻吟聲。│├──┼──────┼────────┼─────────────────┤│7│106年10月10│不詳地點(在系爭│(000-00-00檔)│││日某時│車輛上)││││││(0:50:21)│││││呻吟聲││││││││││(0:53:34-0:58:00)│││││斷斷續續喘氣、呻吟聲││││││││││(1:03:50-1:08:58)│││││斷斷續續喘氣、呻吟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