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被告晶鼎股份有限公司(原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弘裕 被告丁○○
丙○○乙○○戊○○庚○○甲○○辛○○上列被告晶鼎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