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融選任辯護人胡宗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09號、第26048號、第2756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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