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郭育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阿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先前聲請調解,其聲請費用業經本院裁定應由原告負擔,無從移於本件使用,合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60,061元(公告現值11,100×面積10,394.97×應有部分3130/7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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