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彭美玲 原告 黃哲徠 被告 溫安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為:本院112年司執字第6540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4、8、9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並改分配予原告黃哲徠。是原告請求將各該次序自分配表中剔除之利益,即為系爭分配表中所示之分配金額,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530,336元(計算式:408,824元+21,120,431元+1,081元=21,530,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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