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164號聲請人 廖梅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東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不得以存證信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