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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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21號原告 傅貴香 被告 杜芳玉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全部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