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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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上訴人 盧富滄 即 盧復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齡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交付土地、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