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辰○○即 林桂富 之
甲○○即林桂富之戌○○即 林添壽 之辛○○即林添壽之丁○○○即林添壽丑○○即林添壽之癸○○即林添壽之壬○○即林添壽之巳○○○即 林登發 庚○○即林登發之寅○○即林登發之卯○○即林登發之申○○未○○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亥○○、A○○、丙○、宇○○、宙○○○、L○○○、B○○、黃○○、玄○○、J○○、H○○、I○○、K○○、G○○、E○○○、C○○、F○○、D○○、M○○○、地○○、N○○○、天○○、乙○○、子○○、酉○、午○○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肆萬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