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1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5、8已減得之刑暨附表編號2、3、6、7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23日犯有竊盜罪(即附表編號
1之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0號(偵查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4、5、8所犯之罪刑業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2、3、6、7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