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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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80,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