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THINHAN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2號),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該院110年度易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DOTHINHAN涉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本院認依其偵查中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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