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岳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宏犯如附表㈠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㈠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岳宏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㈠、㈡,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聲請書誤載為「第6款」,應予更正)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准許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㈡受刑人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㈠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情節【附表㈠編號1、2均為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其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分別為每公升0.53毫克及0.48毫克】、所侵害之法益種類(均為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侵害公共安全法益)、時間間隔(犯罪時間相隔僅約2月)、罪質【附表㈠編號1、2罪質相同】等因素,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駁回部分:㈠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須以裁判確定前
所犯為前提。倘若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受刑人所犯罪數為基礎,如一罪受有二主刑宣告(例如:徒刑併科罰金之情形),當不能將該罪判決主文予以割裂而就同一罪之徒刑與罰金刑分別與不同罪名所處之刑定其執行刑(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研究意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26號、108年度聲字第3620號、104年度抗字第24、1075號裁定參照)。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㈡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
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其所犯如附表㈡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附表㈡編號2判決與附表㈠編號2判決相同】。聲請人雖聲請就附表㈡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因附表㈡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已經與附表㈠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刑,自不得將附表㈡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與罰金刑割裂,另外就罰金刑部分與附表㈡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刑,是本件聲請人就附表㈡所示之併科罰金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附表㈠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01/15(聲請書誤載為「110/01/25」,應予更正)110/03/11偵查(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7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07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判決日期110/02/04110/10/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07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7110/1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9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4號附表㈡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_險罪宣告刑併科新臺幣10000元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10/04/22110/03/11偵查(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60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606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判決日期110/05/14110/10/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606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03110/12/01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03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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