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孟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孟宗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孟宗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孟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僅就3月部分聲│││││請)││├────────┼────────┼────────┼────────┤│犯罪日期│108年4月5日│107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速偵字│署108年度撤緩偵││││第1823號│字第12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108年度中交簡字│││實││第1010號│第993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6日│108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108年度中交簡字│││決││第1010號│第9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8日│108年6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8812號│945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