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上訴人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