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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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楊芳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鈞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馬冿鑫
訴訟代理人 陳纘華
參加人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倚山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張高福
複代理人 康何丞
吳約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北市○○區○○○路○○○號七樓之九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七樓之九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