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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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在原審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補具判決繕本,惟此程序欠缺非可補正,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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