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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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9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