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銘輝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冠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0,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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