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25號聲請人 張峯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382936-41100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382937-611000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382938-81100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125179-711000005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125180-311000006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1358-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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