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號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1)抗告及聲請迴避理由、抗議北地及高院將99%案件分給濫判集團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年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固就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號案件聲請該件法官3人迴避,惟查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04年8月14日方聲請承辦該案之3位法官迴避,亦有前開「刑事(1)抗告及聲請迴避理由、抗議北地及高院將99%案件分給濫判集團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曾育祺法官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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